行风监督

淮安市淮阴医院定加强行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十规

更新日期:2012-02-18 10:14:24 点击:0
 
一、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红包”、礼品及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等,不得接受商家、患者及其家属的宴请。二、医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医保管理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不准开大处方、滥检查。
三、是医院工作人员不得私自介绍、购买或推销药品、器械、试剂、一次性医疗卫生耗材及植入人体内的一次性医疗器材,并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帮助上述产品营销人员联系业务。
四、是医院科室和工作人员不准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擅自设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收费;不准私自收取病人现金、私设小金库。
五、医院工作人员不准推诿拒收病人或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不准私自外出会诊、手术等;经医院安排的外出会诊、手术,医务人员不得私自收取会诊费或劳务费。
六、是医院工作人员必须注重医疗安全,发生医疗纠纷,必须妥善处理或按规定程序上报,不准与病员及家属争吵。
七、是医院工作人员不准介绍和提供为病员、亲友等免费做各种检查与治疗,不准将医院药品、设备、物资私自借出院外或归为己有,不准与药剂科人员调换药品。
八、医院工作人员不得开设或帮助他人开设个体诊所,不得院外从事医学美容、药店或坐堂行医等影响医院利益的工作。
九、医院工作人员必须注重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着装整洁、言行规范,充分尊重和爱护患者,诚信行医,不得出具假证明、假报告;在诊疗过程中不得有违反传统道德风尚的行为。
十、医院工作人员不准向职工、患者及其家属直销、推销营养、化妆等商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医院中层以上干部不得经商、办企业。

《规定》还对违反上述十条规定者一经查证属实,立即停止执业进行教育学习,对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