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淮阴区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更新日期:2013-07-31 17:17:53 点击:0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高参合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及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按照合理分配基金支出比例、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市合管办《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级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办法(2012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和对象
    我区既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又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原则
   (一)自愿与社会动员相结合;
   (二)居民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以家庭为单位,全区统一启动;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资金筹集标准及缴费时间 
     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筹资标准:居民以户为单位,每人筹集资金35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80元,个人缴纳70元。
缴费从2012年10月30日开始至2012年11月30日结束。集中缴费期外,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已参加我区新农合的新生儿出生后15个工作日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350元,其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退役的农村户籍士兵,全额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后(含政府补助部分),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缴费的次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此前生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四、补偿模式 
    全区统一实行住院补偿与门诊统筹补偿相结合的模式,除上缴的大病统筹和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分为住院补偿统筹基金和门诊补偿统筹基金两个部分,原则上住院补偿统筹基金占75-80%,门诊补偿统筹基金占20-25%。
    五、补偿办法
    参合对象足额缴纳参合金后,从第二年1月1日起,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
   (一)补偿范围: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新农合补偿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及省增补药物目录,区及区以上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药物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2009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及省增补药物目录。服务项目及材料执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目录》。
   (二)门诊补偿:
    1.门诊补偿仅限区内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区合管办批准的实施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2.补偿标准: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及省增补药物目录内药品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按30%(五保供养对象按40%)的比例补偿,一般诊疗费按70%的比例补偿;区医院仅对临床医学检查费用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40%执行;在区医院门诊实行碎石治疗的,由区医院在国家统一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免50%,其余部分按30%进行补偿。超范围的检查、治疗与用药均不予补偿。
    3.门诊补偿实行年封顶制度,参合居民年度门诊补偿总额封顶线为:500元。
   (三)住院补偿:
     1、参合农民在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可补偿费用,设立200元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82%予以补偿。
     2、参合农民在淮阴区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可补偿费用,设立300元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下列标准补偿:
301-10000元的部分补偿57%;
10001-30000元的部分补偿67%;
30001元以上部分补偿 80%。
    3、在本市市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机构住院患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段,设立500元起付线,高出起付线的补偿标准如下:
501至20000元的部分,补偿45%  
20001至30000元的部分,补偿50%
30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偿70% 
在市外定点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设立500元起付线,高出起付线的补偿标准如下:
501至20000元的部分,补偿40%  
20001至40000元的部分,补偿45%
40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偿65% 
在区外就诊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在市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凭卡就诊适时报销的“一卡通”制度,凡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按上述标准报销。
    4、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本市市级及以上新农合定点机构住院患者发生的费用,设立500元起付线,高出起付线的补偿标准如下:
501至20000元的部分,补偿35%  
20001至30000元的部分,补偿40%
30001元以上的部分,补偿60% 
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外定点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不分段,设立500元起付线,高出起付线的按可报费用的30%进行补偿。
    5、床位费补偿标准:乡镇卫生院按10元/日、区级医疗机构按20元/日、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0元/日的标准记入可报费用。
    6、《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目录》内的医用材料,单价超过500(含500元)元的,按50%折价后(最高10000元)记入可报费用补偿。《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内的立体定向放射装置(伽玛刀、X-刀)、中子刀、超声刀、细胞刀、聚焦刀、心脏射频消融、直线加速器(放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治疗项目以及核磁共振、同位素、CT、彩超、超声多普勒、DR等检查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付20%后记入可报费用补偿。
    7、参合居民年度个人累计住院补偿封顶线为18万元。
    8、参合人员住院跨年度的,以办理入院手续的时间为就医年度,执行该年度的补偿标准。
    六、转诊规定
   (一)坚持分级医疗,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逐级转诊的原则。
   (二)需要转区外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区合管办设在区医院的转诊办公室出具转诊证明,到指定的医院就诊。
   (三)急危重抢救病人入院前没有办理转诊手续,符合转诊条件的,必须在出院前补办好转诊手续。
   (四)参合居民外出务工人员因急诊住院的,所住医院必须是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费用补偿参照市级有转诊手续的标准进行补偿。
     七、特殊病种的管理
     1、在淮阴区医院实施肿瘤手术、放疗、化疗的患者,在补偿范围内的费用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段提高10个百分点;在淮阴医院实施冠状动脉造影、经皮冠状动脉支架、室上性心动过速射频消融术、经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等治疗的,医用材料费不折价。
     2、凡2009年12月31日前,户籍在淮阴区、连续3年以上参加淮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患慢性肾炎病史在3年以上的尿毒症患者在淮阴医院进行血液透析治疗,血透费在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基础上每次由区医院减收20元、参合农民个人自负20元,其余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予以补偿(每周不超过三次),其它在补偿范围内的费用经区合管办审核批准后按住院标准补偿。
     3、在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的精神疾病实施定点救治、定额结算等均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由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基金补偿,在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就诊的精神疾病,均按区医院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4、在市第四人民医院、解放军八二医院传染科住院的、属国家法定传染病范围部分病种的患者(不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中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淋病、梅毒和丙类传染病)以及患耐多药肺结核等全程规范化治疗,实施定点救治、定额结算等均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由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基金补偿,按区医院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5、慢性活动性肝炎与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病人,门诊用药限用目录内药品)、中毒性脑病与急性脑血管疾病及脑瘫患儿需短期高压氧疗以及其他慢性病患者,超过门诊补偿封顶线者,由本人申请、当地乡镇卫生院申报、区合管办同意,继续按门诊标准补偿;
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肾病综合症、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斥药物、尿毒症患者血液(腹膜)透析等由本人申请、淮阴医院申报、区合管办同意后,门诊费用按住院标准补偿。
     6、本区范围内0-14周岁(含14周岁)的农村参合儿童,凡患有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具备相应手术指征的,实施手术或介入治疗;对第一诊断为标危或中危组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儿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由新农合与医疗救助基金补偿,新农合对儿童心先病的补偿为省限定费用标准的70%,对儿童白血病的补偿为省限定费用标准的80%。
     7、凡第一诊断为乳腺癌(ICD10:C50)在淮阴医院行乳腺癌改良根治术、乳腺癌保乳术、乳腺癌根治术,宫颈癌(ICD-10:C53)Ia2期-IIa2期在淮阴医院行经腹广泛性子宫切除术、经腹腔镜广泛子宫切除术及宫颈癌IIb-IV期行放疗、化疗的参合患者,实行按病种定额收付费,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每疗程最高结算标准,超出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
     8、在区结防所治疗的肺结核病人,除政府免费提供的药品和减免的辅助检查费外,其余费用按门诊补偿。
     9、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准生证及相关证明)的住院分娩费用按我省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在扣除政府补贴费用后,参照住院补偿标准予补偿。
     10、对农村单亲特困母亲患有宫颈癌、乳腺癌及其家庭14周岁以下的儿童患有特殊疾病的,每段提高10%的比例进行报销。
     11、经区合管办审核符合补偿的因外伤住院发生医疗费用年度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
     八、不予补偿的项目
    (一)药品类: 超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及省增补药物目录、《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9年)》范围的药品,自购药品、非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医药费。
    (二)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住院病历工本费、陪客费、会诊费、档案袋费。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及优质优价病房等)、特约上门服务费、申请特别医护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
    (三)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整容、美容、矫形、纠正生理缺陷的手术,如治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痣、鞍鼻、视力矫正、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洁牙、镶牙、牙列不齐矫治、色斑牙治疗、脱发、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治疗腋臭等美容矫形的一切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等项目费用。
3、各种医疗咨询(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手术治疗加收的保险费)。
   (四)治疗项目类:
1、肾脏、肝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等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食疗、体疗、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3、各种性病治疗。
   (五)康复项目类:
眼镜、义眼、假发、义肢、助听器、拐杖等康复器具以及验光、听力测定、功能测试等检查费。
    (六)其它:
1、原发性不孕不育症查治费、计划生育手术查治费、计划外怀孕及分娩查治费、性功能障碍的查治费、避孕用具、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的诊疗项目费用,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病理性流产及终止妊娠发生的费用;人工受精、试管婴儿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服毒、集体聚餐引起的食物中毒、医疗纠纷及事故等发生的一切查治费用。
3、住院发票显示已获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补偿的医疗费用。
4、治疗期间与参合人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以及其它不属于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5、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6、空调费、电视费、尿布费、卫生纸费、保健证书费、产妇卫生费、新生儿保育费及治疗费、产后访视费、担架费、取暖费、食(药、物)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7、膳食费、招待费、生活补助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清洁费及生活料理费。
8、参保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出院带药。
9、对借用、冒用他人合作医疗证及伪造、编造、串改发票、清单、出院记录或身份证等相关补偿材料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其相关材料,取消此次补偿资格外,该户本年度不再享受合作医疗补偿。
10、因多种原因被经办机构停诊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1、在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境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12、因个人遗失、被盗、烧毁、用人单位已予补助等原因,不能出示住院发票原件的一切复印件不予补偿。参加商业保险的复印件必须同时提供投保单(原件及复印件)及理赔分割单方可进行补偿。
13、发生医疗费用后,应及时申请医疗费用补偿,年度补偿截止日期至次年3月31日,逾期不予补偿。
14、国家规定的需个人自费承担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确定的其它不予补偿的费用。
    九、附则
1、本办法由淮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